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单位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优质结构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主体结构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申报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主要参建的劳务单位,且必须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三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工作。
建筑工程协会企业与质量安全部负责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受理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创优项目申报,建立结构评优专家库,组织现场复查组对申报结构评优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和评审。
现场复查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企业与质量安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 协会委托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督区域的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日常核查工作,并对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受委托的单位应秉承“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受理范围
第五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应满足下列申报要求: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2、或具有纪念意义,或结构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建筑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申报“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的建筑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工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企业与质量安全部报送《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附后)、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创优计划”;拟申报的监理企业、参建劳务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请现场复查之前向协会企业与质量安全部报送《劳务企业优质结构申报表》、《监理企业优质结构申报表》,未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一律不得参评。
3、申报工程必须为委托监理的工程,并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认可。
4、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工程必须验收合格。采取分段或分区优质结构现场复查的,分段或分区的主体结构工程必须全部完成。
5、在市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查前,主体结构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隐蔽施工。
6、拟申报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
(2)已审批的监理单位工程创优计划;
(3)有完善的监理资料。
7、拟申报参建的劳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2)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创优约定;
(3)劳务工作量应达到主体结构劳务总量的40%及以上;
(4)在现场设立了劳务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1、受到行政处罚或区级及以上不良行为通报的项目;
2、自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
3、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建(构)筑物或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主体工程完工后,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施工单位应报送《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各科室、分站意见表》(附后);
2、创优质结构工程专项实体检测报告(由检测站提供);
3、监理单位参评时,应报送《合肥市监理单位优质结构申报表》(附后);
4、劳务企业参评时,应报送《劳务企业优质结构申报表》(附后)。
第五章 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
第九条 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查的程序及内容:
1、现场复查时,施工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参评的劳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
2、听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汇报。重点汇报结构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以及新技术的应用、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验收结果。
3、查阅工程有关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回复、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纪要及回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资料、结构自身及周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资料、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复验资料等;对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劳务单位,应查阅其相关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观感、功能、结构尺寸等。凡复查组认为应检查的部位,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5、专家组对工程实地查验后,反馈意见并评出分数签字封存,作为优质结构评审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质结构工程:
1、施工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2、结构工程实体检测不合格的;
3、工程中有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4、试验(复试)报告经核查不真实的;
5、因施工质量问题工程结构经过加固处理的;
6、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主体结构工程隐蔽的;
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
8、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第十一条 结构质量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5分的方可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当该工程评价为优质结构工程且满足该办法相关规定时,监理单位、参评的劳务单位方可被授予荣誉。
第十二条 获得合肥市优质结构的工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是市级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并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七章 复查和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复查、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复查、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礼品或礼金,做到科学公正。对复查、评审过程中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复查、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现场复查设立领队监督机制,领队负责全程组织、协调、监督专家组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7.9